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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2)

日期:2021-06-30点击数:171赞数:0

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2)

第10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之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符合 对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采用无毒、无害、低毒、可回收的材料。
根据规定,电子产品或产品说明书应提供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11条 鼓励电商电子产品生产者或委托销售人员、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报废电商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旧电商电子产品。电气电子产品销售人员、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展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信息。
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应当由符合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12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人应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人处理所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按照本条例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必须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转交有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废旧电器维修后销售,必须符合 技术规范对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着位置标明为二手商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13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报废电器电子产品转交给有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对涉及 秘密的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的处理,按照 保密规定处理。
第14条 鼓励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商、销售者、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人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和处理废旧电子产品。
第15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应符合 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保障的要求。
严禁使用 明令淘汰的技术和技术处置废弃电子电器产品。
第16条 处理企业应建立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17条 处理企业应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基本资料和情况。废旧电子产品处理数据的基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18条 处理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按 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19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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