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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1)

日期:2021-06-30点击数:177赞数:0

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1)

第1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的处理,是指将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拆解,从中提取其作为原材料或燃料,以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或消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害成分,并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和作为旧物品再使用的活动。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有关活动。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国务院金融、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6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
第7条 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给予补助。电气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旧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置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处理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有关技术标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9条 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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